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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江永县十里香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县职业中专学校)
  • 2021-08-30 17:32
  • 来源: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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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十里香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一)202157日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刀豆”进行了抽样检验。“刀豆”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最大允许量1.0g/kg,其检验结果为1.38g/kg,上述刀豆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于20218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处罚[2021]83号,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江永县职业中专学校

(一)2021512日在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对当事人学校食堂采购使用的“花生米”进行了抽样检验。“花生米”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μg/kg)最大允许量为20μg/kg,其检验结果为306μg/kg。上述花生米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8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编号为江永市监处罚[2021]82号,具体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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