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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2018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县统计局10项)
  • 2019-01-0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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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0134102000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江永县统计局
0234011000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江永县统计局
0234001000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江永县统计局
0234009000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江永县统计局
0634005000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江永县统计局
0634002000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予以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予以施行)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江永县统计局
0634004000 统计调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7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江永县统计局
0634003000 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三条第二款 江永县统计局
0634001000 统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统计法》第3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第3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14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江永县统计局
0834001000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行政奖励 1.《统计法》第8条“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艰巨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江永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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