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档案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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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全县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县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制订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拟订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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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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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等专项规划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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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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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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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档案工作调查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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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全县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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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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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档案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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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档案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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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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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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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接收、征集、整理保管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组织编研档案史料出版和档案史料展览,定期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参与市直机关档案室和专门档 案馆销毁档案鉴定,承办销毁档案清册的审核备案工作。 |
监督指导县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各乡镇场的档案业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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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县直机关、人民团体、各乡镇场及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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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永久保管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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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数据及主动建档 |
《湖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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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单位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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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全县性的档案宣传活动;参加市档案学会日常工作;组织档案科学技术与基础理论研究;参与
有关部门对档案学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认定;制订全县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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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县范围内的档案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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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档案学会日常工作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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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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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县级档案室建设的布局、审核等有关工作;对县直部门新设档案室进行审核;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档案室的接收范围;提出并呈报县本级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办法和控制范围,以及负责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审核工作。 |
审核新设专门档案室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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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档案复制件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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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出卖、转让和赠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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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本县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监督涉密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建设; |
开展本县档案馆重点档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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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全县涉密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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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档案工作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略)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八条 设置档案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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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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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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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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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档案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县直机关、县属事业企业单位、县属其他组织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辖区内重大档案违法行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档案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档案室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江永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档案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四)档案安全监管
档案安全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为切实改变“重指导、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或永久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上述档案及档案数据的形成、保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组织专项检查
3、抽取10%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安全测评等方式,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全市档案安全信息系统上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安全测评。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单位应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档案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对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数应当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4、县档案局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查处。
5、列入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县档案局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告》(等同档案工作自查报告),说明30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数据库运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各单位应当参加县档案局组织的档案安全评价,积极配合档案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6、县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安全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全县档案安全通报或发布预警、警示信息。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档案局加强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档案管理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县档案局不定期进行档案信息安全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信息安全等级评定事后监管。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单位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档案登记备份规章等规定,建议任免机关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4、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电子档案监管
电子档案是归档的电子文件,其有易丢失、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为了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预防档案信息安全事故,保障本市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电子档案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的形成、保管、利用、移交电子档案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及相关电子档案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2、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3、是否建立电子档案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4、是否建立电子档案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5、电子档案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
由市县档案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县档案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为6-10%。同时,根据重点监控单位范围,确定5%左右的部门为重点监控单位,完成每年现场检查一次等要求。
2、专项检查
以县档案局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网络安全重点领域、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档案局报告,或由市档案局组织力量查处。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档案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
以县档案局为主,日常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单位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子档案“收、管、用”、信息系统运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予以查封、扣押。
4、对不按规范进行保管的电子档案,物理实体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档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分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档案监督检查执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通知书。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子档案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同级信息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档案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安全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改正。
2、建议处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 |
管理利用股 |
0746-5723964 |
2 |
政府公开信息服务 |
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效公开文件的查阅、复制 |
管理利用股 |
0746-5723964 |
3 |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
不定期举办档案展览,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场所及讲解服务 |
管理利用股 |
0746-5723964 |
4 |
档案从业人员培训 |
开展县直属单位、乡镇场、企事业单位档案业务人员教育培训 |
业务指导股 |
0746-5723964 |
5 |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
不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建档、家庭建档、个人档案整理等业务咨询服务 |
业务指导股 |
0746-5723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