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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对《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试行)》开展民意征集的公告"民意征集返馈情况的公示
  • 2017-03-0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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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采纳情况

1、《细则(试行)》的标题应该与内容和制定目的相吻合,建议《细则(试行)》的标题改为《办法(试行)》。

    已采纳,将此规范性文件标题确定为《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2、《细则(试行)》第5条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建议只区别水田与旱地、林地,不再分荒山、荒地。

不采纳,征地补偿必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3、《细则(试行)》第5条只对征地一类区给予奖励,从公平和利于征地工作开展出发,建议给予二、三类区奖励。

已采纳,具体标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确定。

4、《细则(试行)》取消征地中的预留地和安置地、宅基地,建议考虑城中村被征地村民自建房用地问题。

不采纳,征地补偿必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和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执行。

5、由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实施几年,物价上涨多,建议《细则(试行)》第9条改为“房屋征收重置价按市中心城区的标准执行”,其中10%为奖励,便于征收工作开展,也减少一些信访。

部分采纳,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我县按市中心城区的85%标准执行,另对积极配合工作的房屋被征收人给予房屋征收重置价5%的奖励。

6、《细则(试行)》第9条城中村房屋拆迁无安置地,建议给予安置地。

不采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7、《细则(试行)》第9条货币补偿安置按人口数安置是否合理,本县现状往往是,新房面积大人口少,旧房面积小人口多,建议综合考虑作出更合理规定。

不采纳,上级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已作充分考虑,必须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8、《细则(试行)》第9条没有规定,房屋被征收户有两处或多处房屋的如何安置,是否可两次安置?建议明确规定对此类情形的征收安置措施。

已采纳,增加一条规定,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房屋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征收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9、《细则(试行)》第10条的房屋征收奖与《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不统一,建议是否统一标准。

不采纳,《细则(试行)》第10条已结合我县实际,增加了房屋征收重置价5%奖励,参照我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措施新增了配合征收奖和征收工作连带奖,同时针对农业家庭独生子女户予以了奖励。完全统一标准无法律法规依据。

9、《细则(试行)》第10条第6款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的奖励措施不具体,建议具体化。

已采纳,予以完善。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村组应增加其一人份额;增加一人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一人。同时,由于2016年实施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两女户在征地方面没有规定优待政策,本《细则(试行)》不作规定。

    10. 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大拆违控违的力度

    已采纳。将建议县委县政府在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等配套文件中明确,对发现新增违法建设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1. 《细则(试行)》中的文字表述还有一些地方要过细,要加以完善。

    已采纳。根据听证意见结合实际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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