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指南
江永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中心概况
江永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总面积240平方米,设置了接待柜台区、等候休息区、法律咨询区、法治宣传教育区、办公会议区、公证服务区等6个功能区。接待柜台区设立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信访接待、公证业务、社区矫正、综合服务等6个岗位。按照“功能全、服务广、一站式”的工作要求,通过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努力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了解民情的窗口、解决民忧的载体、造福民众的服务平台。
中心职能与服务内容: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法治宣传教育。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4、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
5、受理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投诉、意见和建议。
6、收集、分析、研判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报告舆情动态。
7、协调、指导各县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岗位职责:
法律咨询岗:由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咨询、解答、受理。
信访接待岗:指引、接待信访人员。
投诉受理岗:负责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法律援助工作指南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那些资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五、如何认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企业的特困职工;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9)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10)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六、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
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具体包括以下矛盾纠纷: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人民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六、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司法鉴定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二、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办案机关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对鉴定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办?
提出理由,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地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等情况。
三、矫正程序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决定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其移送至执行地,并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四、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类别分为基础级、严管级、普管级
和宽管级。
1、入矫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自入矫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入矫教育期为基础级,基础级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完成入矫教育学习内容。
2、报到:每天上午下午按照规定进行人脸签到,每月按时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
3、日常思想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对每月的集中教育、公益活动和遵守纪律情况等情况进行报告;
4、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基础级/严管级每月接受教育学习不少于6课时,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普管级接受教育学习不少于4课时,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宽管级不少于2课时,个别教育每两月不少于1次。
5.公益活动:司法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成年人分别进行。集体性公益活动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
五、社区矫正对象怎样按受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对象每天人脸签到,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按受矫正小组的监管和教育;
3、按时向矫正小组汇报思想情况和活动情况,及时参加司法所的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
4、社区矫正期满时,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转入安置帮教。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一般应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规定定期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情况和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区,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就学证明、法律文书等与外出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外出时间超过七日或者一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十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
法治宣传知识点
法者,天下之仪也。法治环境,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杆。“八五”普法期间,我县将重点组织构建“一二三四五”普法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为品质活力江永添翼助飞。
一、落实“一个制度”,推动法治宣传有声有色
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刚性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江永县“八五”普法规划;落实社会普法责任,完善县“八五”普法志愿者工作制度,提高普法志愿者宣讲积极性,加强优秀公益普法组织和个人宣传;落实媒体公益责任,全面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公益普法责任。
二、把握“两个融入”,推动法治实践落地落实
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全过程,坚持全民普法与严格执法一体推进,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大对服务管理对象普法力度,落实普法责任。
三、强化“三项治理”,推动法治建设见行见效
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做好全国、省、市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评选。深化“依法治校”“依法治企”“依法治网”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强化行业依法治理,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增强企业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大对职工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强化专项依法治理。围绕创全国文明城市、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域社会治理、乡村振兴、防电信诈骗、食品安全、预防青少年犯罪、民族宗教、禁毒、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信访工作、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开展专题法治宣传。
四、聚焦“四类关键”,推动法治教育入脑入心
聚焦“关键少数”,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聚焦“关键时期”,做好年度主题普法、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集中宣传活动;聚焦“关键岗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聚焦“关键群体”,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五、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法治氛围提质提档
实施公民法治素质水平提升行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推动全体公民树立法治意识;实施全民公益普法水平提升行动,全面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推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普法宣传公益广告和法治节目;实施智慧、精准普法水平提升行动,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开展普法,发挥法治动漫和普法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微视频宣传平台;实施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继续推进民法典主题公园、“法治一条街”建设,提质升级现有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实施法治文化品牌创建水平提升行动,推动法治文化与江永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红色文化等相融合。
公证、律师常识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服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另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事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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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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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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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证所需材料
公证员审查
交纳公证费
公证员核实
审批人审批
出证
发送公证书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律师究竟能帮你做些什么呢?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5、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6、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7、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聘请律师时应注意什么?
1、聘请律师要及时。这样做,律师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对当事有利的证据,又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注意查看是否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委托人要查看律师执业证有没有经过年检注册,最好留存一份复印件;当事人应当前往律师事务所洽谈并办理委托手续。
3、签署规范完善的委托协议。当事人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费用、工作要求、赔偿责任、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4、及时交纳律师费。律师接受委托的费用一般包括代理费、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对于代理费应争取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尽量放在委托事项办理结束时支付,以促使律师积极工作。对于办案费和活动经费可以采取实报实销,预计金额不大时,可以承包方式支付。委托代理费用,应向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交付,并要求开具正式发票。
5、警惕“三包”律师。目前有的律师为揽案源而违反职业道德,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
6、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提供的代理意见或工作情况,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或有关代理工作报告,而不仅限于口头说明。
什么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指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