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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 2020-05-18 10:33
  • 来源: 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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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出台实施意见,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意见明确,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对于缓缴范围及期限,实施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金管理,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各市州要指导县市区医保部门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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