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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月)
  • 2025-08-0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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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抽样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永县百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2025年5月12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蒜香花生”(炒货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1.0,不符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处罚〔2025〕67号),具体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22元,上缴国库。

二、江永县夏层铺镇万佳福商店

(一)根据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2025年5月14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验项目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1.41mg/kg,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当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山药”在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不罚〔2025〕2号),具体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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