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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永政发[2008]3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多年来,我县在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我县进城务工农民逐年增加,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中共江永县委、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全县基础教育的决定》(永发[2005]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既利于加快江永经济发展,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解决他们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动城镇建设和发展、转化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调整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县教育、编办、公安、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单位及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调研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增多,农民子女到城镇学校求学者逐年增加和学校学位相对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为及时解决这一矛盾,县教育局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子,拿出解决方案,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部门协调配合。县教育局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县公安局要及时向县教育局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县发改委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县编委办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主渠道作用。县教育局和县直各全日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地入学、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多收取其他费用。倡导社会各界、各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县教育局等要严格收费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及时给予严厉查处。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返回原籍就学的,县教育局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六、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县教育局要把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义务教育 农民工子女△ 意见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