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政府信息网:首页>>文件中心>江永县人民政府文件>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号:永政发[2007]5号

 
 
 
永政发[2007]5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府信用贷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安全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湖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6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加强政府信贷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争取的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及其他银行信用贷款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国家信贷资金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
(二)城市防洪堤建设项目;
(三)城市给水排水项目;
(四)城乡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五)城市垃圾场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项目;
(六)工业园建设项目;
(七)旅游、新农村建设及其他社会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城投公司、各项目工程指挥部和县规划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均是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参与者,相互间应协调处理好建设规模、质量管理、资金调度、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关系和矛盾,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县城投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并代表政府负责资金运作、资金使用监督和资金偿还。
(二)以项目法人身份,负责政府信贷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开发运营和对外招商;
(三)管理经营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区内土地和城建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还贷资金来源。
第五条  项目工程指挥部代表政府行使政府信贷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二)做好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和施工过程中各种矛盾协调工作;
(三)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概算组织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四)参与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概(预)算,由县城投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负责审核把关。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提交县规划委员会或县城建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县城投公司对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预算严格审定把关并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参与竞标单位的资质由县城投公司初审把关。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和业主应自觉接受县规划建设局的监督指导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  对负责政府信贷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和施工队伍严格实行资质和能力考查制度。禁止非法转包和挂靠。县城投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可参与工程项目的竞标和实施。由县城投公司下属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应报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审计局审核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县城投公司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
第十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或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项目工程指挥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须报县城投公司和县城建领导小组,由县城建领导小组会同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质量负责。依法应当由业主、项目管理单位以及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三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中。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应按货比三家、审计确定的原则,尽量降低造价。购置的材料设备进场,要认真验收,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收。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对本工种所采用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中。要深入施工现场,注意观察,了解材料设备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各负责人要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和各项采购活动的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各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指挥部向县城投公司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指挥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立即返修,直至合格。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档案及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可以联合进行。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县城投公司组织和邀请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拨付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具意见,并附合同文本、工程验收清单和经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报表,呈报县城投公司,县城投公司以6人小组审批的投资额度为依据拨付工程款,按《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建[2004]2号)第七条规定,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政府信贷资金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等)竣工验收后由县城投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十八条  政府信贷资金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列入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简化项目审批和报建手续。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工商、城市管理、供水、电力、交通、环保等部门对土地收储和项目建设的相关规费实行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三分之一收取,拆迁户减去被拆迁部分,再按上述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以减少项目建设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信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应计入建设成本,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投资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按1.5%计算,投资总概算1001-5000万元按1.2%计算,投资总概算5001-1亿元按1.0%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用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县城投公司代征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有关税费,按“财政部财预[2001]523号”有关标准计提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先征后返方式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县城投公司和各项目工程指挥部所需工作经费统一由县财政安排。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政府信贷资金中开支餐费、差旅费、小车费、工作补助、其他业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好、为县政府节约资金、不留后遗症的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县城投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意见和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目标考核的意见,享受县委、县政府颁发的奖金。同时,还可从提取的工程管理费中拿出5-10%的资金对表现突出的指挥部另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涉及政府信贷资金使用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列工程量、征地拆迁项目,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及其它非法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乱摊派以及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假公济私、暗中入股分红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严重失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信贷   项目   管理   规定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