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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永政办函[2007]94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办法的意见》(永政发[2007]1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近一年的运转实际,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我县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补偿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办法。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本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调整为5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65%;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调整为200元,补偿比例仍为50%;县外定点起付线调整为600元,补偿比例为35%;增设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其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20%。
二、增加特殊(慢)病种补助范围。将艾滋病辅助药物纳入一类病种补助,甲亢纳入二类病种补助。将下列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补助:计划内平产200元/人次,新生儿疾病筛查每例补偿30元;尿毒症血液透析100元/次;狂犬疫苗接种100元/人次年;2008年妇女病聚集超声治疗每例90元;计划生育绝育术后,需再生育施行输精管吻合术的每例400元,输卵管吻合术每例800元(凭县计生委审批证明)。以上病种均要凭正规票证且手续齐全方可报销。
三、将住院输血的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输血的治疗费用先自付20%以后再进入补偿范围。
四、参合农民患病急诊,并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其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其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列入补偿范围,补偿金额按该检查医院级别相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
五、参合农民属计划内生育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其中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鉴于我县是“卫九”项目县,实施孕产妇贫困救助制度,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后,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六、参合农民实行计划生育引发并发症的,经上级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属实后,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住院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
七、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到县合管办登记批准;在外地经商、务工、就学、探亲访友等方面的参合农民,因病情紧急、危重(包括分娩)需住院或抢救的,原则上在病发地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县合管办,否则不予补偿。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仍按永政函[2007]8号《江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Δ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