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政府信息网:首页>>文件中心>江永县政府办文件>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永政办发[2007]33号

 
 
 
 
永政办发[2007]33号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江永有关单位:
《江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130份) 

江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和《永州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打造“平安江永”、“诚信江永”、“和谐江永”的要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和查疏结合、以疏为主、重在规范的整治原则,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建立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工商局、卫生局、消防大队、房产局、环保局、文化局、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烟草专卖局、劳动保障局、粮食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工商局。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精神,各成员单位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各乡镇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工作职责
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工作。
(一)工商部门。以各固定经营场所为主,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办理歇业、停业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者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包装饮用水生产单位、公用场所的卫生许可,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饮食店、酒楼进行取缔;负责对无证经营的医疗诊所及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符合消防审批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验收,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单位验收和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房产部门。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负责查处无证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服务企业。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评审批的单位补办环评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保审批而有相关证照的单位,向有关部门移送;负责对不符合环保审批条件,未办理环保审批而无其他它证照的单位,限期关停或转行;负责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对在饮用水源环保区开办的餐饮、食品加工及小作坊限期关停或责令搬迁。
(六)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娱乐场所核发经营许可证件,依法查处电子游戏、网吧、演出和娱乐等文化领域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摊点的规范与乱摆摊点的查处;依法取缔户外流动贩卖活动。规范夜市经营行为。
(八)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无资质和证照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九)商务部门。负责对无证从事酒类批发和酒类产销市场的查处,负责对大型商场、城区商业网点、成品油批发市场、典当企业、拍卖企业、报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大型农贸市场、美容美发等企业进行规范;负责取缔非法屠宰牲畜行为;负责组织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供气的企业和经营网点进行查处。
(十)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和取缔未取得食品生产、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质量器具制造与修理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刻章、旅馆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破物运输、爆破作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水上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无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十七)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粮食部门。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查处。
(二十)林业部门。负责对木、竹及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林业法律法规许可从事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并对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二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依法对须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特许、宠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许可、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
其它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供电、供水、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根据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查处意见,负责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户,采取断电、断水、中断通信、互联网服务的强制措施。
四、工作步骤、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3日至11月15日)
1、召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动员大会。
各单位充分认识无证无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2、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调查摸清无照经营的底数。
3、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册、宣传单、标语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并于15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县联席会议审批后下发。
(二)集中行动阶段(11月15日至12月25日)
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握政策,分类对待,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中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无照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长效机制。
1、对城郊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县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选址、环保、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对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
2、对一般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3、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已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申请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申请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5、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期限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6、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知道和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出租房业主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无照经营,帮助创造条件,完善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减免收费,通过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等措施,集中为其办理;无法达到要求的,对其停业或改行。
(三)整章建制阶段(12月25日至2008年元月5日)
通过集中行动阶段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乡镇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开展“回头看”工作,巩固查处成果,并将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本次整治行动结束后,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予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局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络员每星期五上报一次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到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四)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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