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税扫描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传统的“独立”农民已很少见。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已将原始意义上单打独斗的农民演变为农场主――或个人或家庭合伙或家庭式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现代意义上西方的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生产者在税赋上与其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享受同样的国民税收待遇,而农场主及雇员交纳的税收与城市的其他普通纳税人交纳的税收已无两样。只不过由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问题上实施特保政策,在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价格补贴、货币政策上采取了种种倾斜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使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继以为业,其生活水平甚至于比这些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平均生活水平还要高一些。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被称之为“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一群人。
由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绝大多数由农场来完成,农场也就基本上承担了大多数涉农税收的义务。农业生产者交税的主要环节是在农产品销售或销售以后,他们原则上是按销售额或纯收益计税的,没有实现销售便谈不上交税了。我们虽然看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征收的税种很多,如若身临其境,你就会发现,在这里国家真正由农业生产者支付的税款少之又少,甚至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何况,有些农业生产者表面上交了一些税,但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从财政中予以反贴,实际算下来,他们的税赋在大多数时间里是负数。
一、欧盟国家致力于农产品自给有余的税收政策
欧盟可以说是世界上“重农主义”色彩最浓的地区。目前,欧盟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倾斜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收益税
收益税是欧盟诸国对农场征收的重要税种之一。按欧盟国家的税法,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场取得净收益一般都要依累进税率缴纳公司收益税。现实中,由于欧盟各国对农产品生产过于“呵护”,公司收益税常常被用来向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小农提供间接的补贴。 按照德国的税法规定,农场主的年收入或经济价值在一定的水平以上,必须建立自己的账簿。然而,德国的大多数农场均是家庭作坊式的,其规模与美国的农场相比要小得多,他们难以建立健全账簿。德国的农业税收管理部门既听任小农场主有能力也不建账的行为,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去控制这么多家庭作坊式的小农场。因此,德国对农场净收益课税采取了一种简便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估算所有小农场主的纳税农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农场的净收益依照平均值进行推算。德国的税务局估算出的净收益是相当低的,大约为德国农场实际净收益的60%左右。
在丹麦,税法把农场主当作特殊的商人来对待,丹麦的农场主可以选择政府的税收安排。农场收入用于私人消费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用于农场经营的收入可以享受较低的法人税率。丹麦税法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开发税,对农业财产从农村转移到城区或转移到避暑别墅区,最高可按60%的税率征税。这是丹麦为保护农业用地或农用生产资料不被侵蚀的一项重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对农场主征收收益税时,均有法定的免税额,如果农场主(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在一定水准的范围内完全免征收益税或在征收收益税时予以扣除。这个免税额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有关,也就是说,它视农场主家庭成员的多少及供养人的情况不同而定。总之,它旨在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农产品流转环节的特别税收优惠
由于欧盟国家实行的是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就反映在各个环节。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可人为地控制纳税数额,比如说,在税率的制定上采取高扣税率低征税率的办法。在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当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产品交易时,由于“高扣低征”的特殊农业税政策,一般来说实现不了税金。而且,农业生产者把产品出售给商业企业还可获得交易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比利时规定,由农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支付这一补偿金,销售木材者可获得2%的补偿,其他农产品可获得6%的补偿。补偿金额允许从支付者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法国采取退税办法,也就是说,对农业生产者的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的3.4%。 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国家的做法是,把农业生产者纳入征税范围,但简化征收且通过特别税率使农业生产者承担较少的税收负担。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农林生产者对其交易额则使用降低后的特定税率计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也用相同办法计算,也就是说,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不是按照增值税的正常规则进行,而按一个固定税率乘以该纳税人的交易额计算。德国目前农林产品销项税率林业为5%、农业为1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林业5%、农业8%。结果,林业企业基本不负担增值税。农业企业也无需将销项税超过进项税的差额缴纳税务机关,而是作为一种政府财政扶持基金的形式,由企业保留并安排使用。
欧盟由于对农业生产在税收上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欧盟农业生产领域实际上并没有税收负担。当然,欧盟对农业生产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适用较低的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报税期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使农业生产者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账簿等要求执行。有的国家甚至尽可能让农牧渔业生产者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者的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