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 ||||
机构名称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处室 | 责任事项依据 |
江永县统计局 | 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永县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三条第二款 |
江永县统计局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永县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江永县统计局 | 统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永县统计局 | 《统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江永县统计局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永县统计局 |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永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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