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江永市监责改送告〔2025〕12-2号
江永县斯众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对你作出《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永市监责改〔2025〕12-11130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永市监责改〔2025〕12-111301号),内容是:江永县斯众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5年12月14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拒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你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江永市监责改〔2025〕12-1113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曹昊男 联系电话:0746-5755208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永明东路309号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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