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答复
陈*红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村(居)干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高工资待遇》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村党组织书记报酬待遇达到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贫困县所有村、非贫困县贫困村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村主任和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按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0.9倍和0.7倍确定)”的要求以及江永县实际情况,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9357元增长到10312元,增速10.2%。2019年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标准分别从2018年1350元/月、1200元/月、960元/月调整为 1550元/月、1340 元/月、 1120元/月,绩效报酬按每人600元/月的标准执行,达到了省、市要求的标准。2019年4月3日县委常委会会议已通过,从2019年4月执行新政策。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永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发﹝2014﹞26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形式分为个人缴纳和政府代缴。政府代缴仅限于:五保户、重度残疾人(残一、二级)、计生特困户,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所以,村干部要求县委、县政府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政策依据。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分三种类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村(居)干部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组织,为村支两委提供服务管理,按现行渠道领取工资待遇。由于村(居)干部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故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0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莲围,实现应保尽保。”《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永人社发[2018]50号)文件精神“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补贴,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市级统筹,这些文件都没有提到对村(居)干部的医保参保资助补贴。
目前,已为核定职数内村干部购买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财产保险。
感谢你们对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江永县委组织部
2019年6月20日